罗织经

问罪卷第十
  法之善恶,莫以文也,乃其行焉;刑之本哉,非罚罪也,乃明罪焉。
  【译文】法律的好坏,不在条文本身,而是它的执行;刑罚的根本,不在如何处罚犯罪,而是如何确定犯罪。
  人皆可罪,罪人须定其人。罪不自招,密而举之则显。上不容罪,无谕则待,有谕则逮。人辩乃常,审之勿悯,刑之非轻,无不招也。或以拒死,畏罪释耳。人无不党,罪一人可举其众;供必无缺,善修之毋违其真。事至此也,罪可成矣。
  【译文】人都是可以定罪的,加罪于人必须先确定对象。罪行不会自动暴露,密告并检举他就会让罪行显现。君主不会容忍犯罪,没有谕旨就耐心等待,有谕旨就马上逮捕。人们自辨无罪是正常的,审讯他们不要心存怜悯,刑罚他们不能出手轻微,这样做他们就没有不招认的。有的人因为拒不认罪被责打致死,这种情况可用畏罪自杀来解释说明。人没有不结党营私的,给一人定罪便可揭发出他的同伙;供状必须没有破绽,把被告供状编撰修补使之不违反真实。事情做到这样,罪案就可以成立了。
  人异而心异,择其弱者以攻之,其神必溃。
  【译文】人不同他们的思想就有差异,选择他们的薄弱之处加以攻击,他们的精神就会崩溃。
  身同而惧同,以其至畏而刑之,其人固屈。怜不可存,怜人者无证其忠。友宜重惩,援友者惟其害。
  【译文】人的身体相同害怕责罚也相同,用他最畏惧的东西给他动刑,他就一定会屈服。不可以存有怜惜,怜惜别人的人并不能以此证明他的忠正。朋友应该从重惩处,帮助朋友的人只能给他自己招来祸害。
  罪人或免人罪,难为亦为也。
  【译文】加罪于人或许能避免被人加罪,此事虽不容易也要勉为其难了。 

刑罚卷第十一
  致人于死,莫逾构其反也;诱人以服,非刑之无得焉。刑有术,罚尚变,无所不施,人皆授首矣。
  【译文】让人达到死亡的境地,没有比构陷他谋反更能奏效的事了;诱导人们做到服从,不刑罚他们就达不到目的。刑讯是讲究方法的,责罚贵在有所变化,施行的手段没有限制,人们就都会伏法认罪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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