‘一国两制’的概念
‘一国两制’如何能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?如何有助于维持香港的繁荣与稳定?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是英国须要将香港交还给中国: 中国要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;香港的实际情况是: 经过长期的分离,它有自己的政治、经济、法律、文化和社会制度,香港居民习惯了与内地不同的生活方式。 “一个国家”实现主权的回归,而“两种制度”容许香港原有的各种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。这个方针在《基本法》里得到体现,通过《基本法》实施。
‘一国’的涵义
在过渡时期,为了令市民明白甚么是‘一国两制’,我们一直强调: 除国防和外交是中央管以外,其余一切由香港自己管, “马照跑、舞照跳”,喻意一切都不变。这是过于简化了整个制度。事实上,香港回归最大的改变是主权的移交。《基本法》制定的目的,就是在国家对香港恢复行 使主权时,它的基本政策方针得以阐明。 “主权”二字,除了在序言外,没有在《基本法》的条文中出现,因此常常被遗忘,但是,《基本法》的不少条文,便是“主权”的体现。 “主权”太抽象,很难以法律去介定 。用文字去表达,它可以说是一国的至高无上的权威 ——没有主权就没有国家。
主权的体现
中国是个单一体制国家: 主权属于国家所有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,世界上有些国家是联邦制国家,它的成员在加入联邦前享有主权,但在加入成为组成联邦的一份子时,转让了许多权力给 联邦行使,未转让的权力就由该邦保留,称为‘剩余权力’。由于香港从来都没有自己的主权,因此也没有剩余权力。特区的高度自治权完全是中央的授予,自身没 有任何权力。 《基本法》第一条,开宗明义地说: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份;它的管理权、立法权、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来自我国至高的权力机构;所有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;中文是我们的正式语文之一 ;五星红旗和含有国旗、天安门、齿轮和麦稻穗的图案是我们的国旗和国徽 ;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外交事务 和防务,外交和派驻军队是国家主权的体现;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 ;有关国防、外交和其它不属于特区自治范围的全国性法律,经引入附件三,可在香港实施 ;特区法院对国防、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;《基本法》未有授权的事项,特区需取得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授权 才能进行;特区政府与外国就司法互助关系缔结安排,需得中央人民政府的协助或授权。
因此,上述条文确认我国对香港享有主权是中央和特区关系最重要的部份,两制以一国为大前题。虽然我们在香港实行不同的制度,但我们是一个独立的实体,我们共有同一源远流长的历史,共享同一的语言,共享同一的文化,香港是国家的部份,国家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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